当前位置:山房网 >>资讯中心 >>山东各地 一房二卖引发四场官司 http://www.sdfdc.com 来源:济南日报 作者: 刘云 2008-06-25 08:04:39 

    长清区居民段某从王某手中买到一套房子,让他不解的是房子里居然住着别人,而对方声称王某早已将房子卖给了他——— 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官司在持续两年后尘埃落定,法院近日作出判决,撤销对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民事调解。

    王某是长清区某公司职工,其名下有该公司分配的房产一套。2000年3月27日,王某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段某某,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,当时因全国统一办理房产证,王某的房产证已上交,两人约定待房产证下发之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此后,段某某即搬进该房屋居住,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。

    2006年,长清区进行旧城改造,段某某所买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,王某与段某某之间因拆迁补偿发生纠纷,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确认双方原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,认定段某某与王某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。王某不服,提起上诉,济南中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。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,王某不履行协议的约定,没有与段某某办理过户手续。于是,段某某又向法院起诉,要求王某履行房产过户义务。该案件在审理中,王某却出人意料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调解书,称房屋卖给了段某,法院已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及过户义务。段某某不明白:王某怎么能将我实际居住的房屋出卖他人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呢?

    原来,王某又于2007年6月18日与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,王某将段某某早已购买并实际居住的房屋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段某。段某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协议内容有效,并与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。

    法院发现该问题后,依照法律规定对王某与段某的房屋买卖一案启动了再审程序。经审理,法院认为,涉案房屋已经由段某某居住多年,属合法占有,双方应该按照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办理过户手续。而段某在买房后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,并与王某达成调解,应当认定是王某在行使物权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属于权利滥用。据此,法院作出判决,依法撤销了王某与段某买卖房屋一案的民事调解。

评论】【关闭

方便山房 快捷山房 欢迎访问山房网